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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有权向人民法院、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管理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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