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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一)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不适用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2、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3、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和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
4、监护代理收养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问题上,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各项规定。
(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子女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中受胎,但在出生时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时,该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
2、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影响。
(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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