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复习资料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获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根据贷款人的不同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种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获取商业利润,因此,这类合同中都约定有借款人应支付借款利息。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这类合同在订立时除应遵守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外,还要注意:
1.借款人应在合同订立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2.借款人在合同订立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返还借款;容忍义务,即接受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借款合同期满并已由双方履行而终止;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在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就没有利息。
3.借款如果是有偿的,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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