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列入调整范围的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
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列入调整范围的事项: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问题。
2、调整对象身份性、伦理性,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反映了不同的社会经济要求
(1)婚姻家庭法: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的经济功能的要求;
(2)其他民事法律: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二,不同主体
(1)婚姻家庭法:主体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2)其他民事法律:与亲属身份无关;
第三,发生和终止原因不同
(1)婚姻家庭法:随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终止;
(2)其他民事法律:不以有无亲属关系为转移;
第四,内容有不同的性质
(1)婚姻家庭法: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2)其他民事法律: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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