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却不去主张。
(2)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3)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即债权可以放弃自己的代位权。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按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只能以自己对债务人已届清偿期的确定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主要指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已经到期,但却不采用诉讼、仲裁等积极方式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得其无力偿还对债权的债务,给债权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代位权诉讼主体,根据《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分为: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1.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此,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可能使其代位请求的债权数额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2.代位权的费用负担。根据《合同法》规定,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具体费用的负担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扣除。
五、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使次债务人对其债权进行清偿,从而导致其债权的消灭。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在清偿完债务人所欠债务后,剩余部分应归属于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时,次债务人承担有根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作出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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