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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浙江自考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十六

时间:2022-12-28 10:32:48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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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偶尔会考到论述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可以口头起诉。

2、在案件受理方面,简易程序简化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可以当即通知是否受理,当即审理、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一)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二)将调解作为某些案件的前置程序

调解作为开庭审理的前置程序,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将调解作为六类案件的前置程序,这六类案件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动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三、开庭审理

(一)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

(二)法官的释明义务

(三)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

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确立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

(四)实行独任审理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无需陪审员参加,无需采取合议制。

(五)法庭笔录

(六)审限3个月,不得延长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两项重要补充规定:

(二)以下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

(4)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议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

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简易程序只在一审中适用于简单的诉讼案件的审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案件的重审等都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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