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点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第二,法院调解贯穿于法院审判的全过程,无论一审、二审,抑或再审,只要是判决作出前,均可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法院调解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三、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一)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与调解下,民事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有关的权利义务分配所达成的协议。
调解协议要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
(二)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1、《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仍然应当制作调解书。
3、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关系
(1)调解协议是调解书的基础
(2)调解协议是具有私法性质的协议,而调解书是具有一个公法效力的法律文书。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比较内容 | 法院调解 | 诉讼中和解 |
发生时间不同 | 审判过程中 | 诉讼全过程 |
参与人不同 | 法院主持,三方参加 | 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参加 |
效力不同 | 调解成功具有法律效力 | 审判中和解成功,当事人可请求制作调解书;但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可终结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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