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复习资料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获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一、合同权利
所谓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给给付。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相对与债务人与债权人而言。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义务
1、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包括了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3)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按功能为标准可以分为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和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
(4)间接义务。即当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损失的扩大,就是间接义务。
(5)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义务等。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时的善后事务。
三、合同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选择权、解除权和追认权,并非单独存在、毫不相关,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组成的一个超越各个要素的整体。
合同关系是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给付义务的发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变动,始终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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