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复习资料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获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一、实际履行的概念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实际履行有以下特点:
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在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责任。
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
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是以消灭合同为目的,是与实际履行对立的。
二、实际履行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规定,实际履行既可以适用于金钱债务,也可以适用非金钱债务,但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方式替代。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针对对方的实际履行请求可以提出以下抗辩: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所谓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是指要求实际履行违反法律规定,如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实际履行。
所谓事实上不可能是指履行的标的客观不能或永久不能。如标的物是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已经灭失。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所确立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包括一类是基于合同的性质,一些具有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不适合强制履行。另一类是从合同的标的来看,对于许多提供劳务的合同来说,标的本身具有不得实际履行的性质。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
3.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实际履行是为保护债权方而设的一种制度,因此,在对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债权方)是否要求对方实际履行由其决定并提出。《合同法》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要求实际履行的,如果此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应认定此种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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