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复习资料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获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无效合同因为其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须解除。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对解除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
3.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或解除权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单方解除仅一方意思表示,即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协议解除则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方可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上对法定解除的条件作明确的规定。约定解除则指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超过支付租金时间一个月不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通知解除合同便是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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