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 性 别 | (考生照片) | ||||||||
出生年月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
民 族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 |||||||||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定向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本人联系电话 |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毕 业 时 间 | 最后学位 | |||||||||
最后学历 | ||||||||||
报 考 类 型 | □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 |||||||||
报考单位 | 报考专业 | |||||||||
1.自愿报考本计划、签定定向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 2.毕业后,在职考生回本人原工作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回本人生源地省份或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就业。硕士毕业至少服务5年(含5年,其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教师和管理人员为8年),博士毕业至少服务8年(含8年)。 3.毕业后,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非在职考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定向地区就业单位。由培养单位将考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生档案,根据定向协议转回原工作单位或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3项内容,可在考生签字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确认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__ 年 月 日 |
在职考生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 本表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2. 跨省跨地区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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