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样态和责任
1、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2、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二、侵权抗辩事由
1、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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