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内容较少,在历年考试中占有一定分值,建议学员提炼重点知识进行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如下特点:
1、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不需要依据申请作出,并且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
3、强制措施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既可以适用于审判阶段,又可以适用于执行阶段。
4、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不限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还可能针对案外人实施。
第二节 妨害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了解)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适用条件
1、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拘传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由院长批准。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训诫适用于妨害法庭秩序者,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口头执行,需记录在案。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措施。
罚款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者出示给行为人。当事人对罚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拘留的程序:
(1)适用拘留措施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并且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
(2)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3)被拘留的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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