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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赡养扶助的内容
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赡养人的义务还表现在:(1)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人迁居至条件低劣的房屋;(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从心的劳动;(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30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司法实践中关于赡养应注意的问题
有的子女从小没有享受到被父母抚养的权利,那么,他成年后是否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呢?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子女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父亲奸污女儿(强奸罪),子女成年后,允许他们不赡养父母。
但是,如果父母仅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仅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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