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⑴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十六世纪,其中包括:①罗得法;②罗马法中的“万民法”;③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④“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⑵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前。其中包括:①双边国际商务条约;②近现代国际惯例;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④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⑤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⑥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⑶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后。包括:①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②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④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⑤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⑥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⑦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2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作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阶段的特点:①这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②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作笼统抽象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并非以实现国际货币流通自由化、商品流通自由化作为主要目标,其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③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双方,远不如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通性。
4 贯穿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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