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5年10月23日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相关推荐
2018年4月湖北自学考试共20.05万考生参加
12-2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年5月自考毕业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通知
03-22福建医科大学2022年上半年自考本科护理学专业毕业论文考核及考核资格核验的通知
03-23苏州大学2023年上半年自考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有关事项的通知
02-10齐鲁工业大学2023年上半年自考毕业环节考核通知
02-212022年下半年上海财经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导师安排通知
07-11贵州大学2022年下半年自考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核评审通知
02-22齐鲁工业大学新增自考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平台的通知
02-18武汉纺织大学2022年10月自考学业综合评价网络助学报名通知
03-042022年上半年华南师范大学自考(社会考生)论文答辩通知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