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纪考生作出相应处理。
被处罚考生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
湖州市教育考试院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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