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复习资料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获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 亲属关系的变动
配偶关系、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姻亲关系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男女结婚,取得结婚证时;
2、终止
死亡: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之时;
离婚:取得离婚证;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时。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出生(婚生、非婚生)
终止:死亡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经法定程序
终止:一方死亡;法律行为(如解除收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收养
终止:一方解除收养;死亡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且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终止:一方死亡;协议解除;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婚姻成立
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才与配偶另一方的亲属及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
2、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保持姻亲关系自便。《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从立法精神可见,姻亲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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